来源:宁夏依法治区协调小组办公室
作者:宁夏司法厅一局
为了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在2022年8月16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陆宁夏司法厅官网(http://sft.nx.gov.cn/)或宁夏法治微信公众号,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银川市解放西街426号自治区司法厅立法一局(邮政编码:750001),请在信封上注明“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三、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sftlfyj@163.com提出意见建议,请提供联系人姓名和电话,便于沟通交流。
附件:
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2.起草说明
宁夏回族自治区司法厅
2022年7月15日
附件1: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技强区行动,奖励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贡献的个人、组织,调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
(一)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
(二)自治区自然科学奖;
(三)自治区技术发明奖;
(四)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五)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与自治区重大战略需要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紧密结合。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注重成就性、贡献性,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注重前瞻性、理论性,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注重原创性、实用性,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注重创新性、效益性,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注重合作性、成效性。
第四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全面领导,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把科技自立自强作为自治区发展的战略支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第五条 自治区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公正性、严肃性、权威性和荣誉性。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干涉。
第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相关规则、程序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负责协调处理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组成人员人选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聘请相关行政部门从事科研诚信和科技管理工作的负责人员及科技、法律、政策等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异议处理等全流程监督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科学技术奖。
第九条 自治区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开展科学技术奖励活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有关活动进行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设置
第十条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授予全职在宁工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公民:
(一)热爱祖国、热爱人民,长期致力于宁夏科技事业,并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卓越建树或者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的;
(三)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社会效益和生态环境效益的。
第十一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要科学发现或者应用科学基本原理取得创造性成果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科学发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
(二)具有重要科学价值;
(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
第十二条 自治区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器件及其系统等方面做出重要技术发明的个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实用性;
(三)经实施,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且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完成和应用推广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为推动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
前款所称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技术经济指标先进;
(二)经应用推广,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环境效益;
(三)在推动行业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有重要贡献。
第十四条 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区(境)外的个人:
(一)同自治区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
(二)向自治区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成效特别显著的;
(三)为促进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做出重要贡献的。
第十五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评审一次,每次授奖总数一般不超过170项(人)。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不分等级,每次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各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各等级授奖比例不超过1:3︰6,授奖数不超过参评数的50%。对做出特别重大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创新性科学技术成果的,可以授予特等奖。
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不分等级,每次授奖人数不超过10人。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突出贡献,注重质量”的原则,在没有符合条件的授奖对象时各奖励类别均可以空缺。
第三章 提名与受理
第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实行提名制,由专家、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统称提名者),不受理自荐。
(一)专家包括: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区内完成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高等级奖励类别(一等奖(含)以上)的区内第一完成人。
(二)组织机构包括:自治区高等院校、直属事业单位;近5年以来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高等级奖励类别(一等奖(含)以上)的区内第一完成单位;自治区级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符合科学技术部和自治区有关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相关要求的机构。
(三)部门(单位)包括: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中央驻宁厅级单位;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于每次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启动前,向社会公布提名规则、程序,明确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提名时间、方式及材料要求等有关事项,并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网站公告。
第十八条 提名者根据有关提名条件和要求,提出对候选者的奖励类别和等级的建议,并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不得被提名为科学技术奖候选单位。公务员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一般不得被提名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在科学技术研究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性工作的人员,不得被提名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名:
(一)同一技术内容只能提名一种奖励类别,同一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被提名一次。
(二)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提名书》,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证明材料。
(三)由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提名者审核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提名意见。
(四)由提名者在项目完成人所在单位或者完成单位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五)公示后无异议的,由提名者报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第二十条 在科学技术活动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个人、组织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一)危害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危害人体健康、违反伦理道德的;
(二)有科研不端行为或科研诚信失信行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被禁止参与科学技术奖励活动的;
(三)科学技术成果存在知识产权或者其他方面重大争议的;
(四)主要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国家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提名书》、提名意见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提名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四章 评审和授予
第二十二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等环节。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
第二十三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建立科学技术奖评审专家库,根据评审的实际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评审专家。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期间应当保密。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专家与候选者有重大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平、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四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初评,采取小同行差额评审原则,根据项目领域或学科,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随机抽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若干专业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遴选有关方面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或委托区外第三方机构开展初评工作,产生建议授奖人员。
各奖励类别初评结果需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五条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采取大同行差额评审原则,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在专家库中遴选有关方面专家组成评审组,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从通过初评的项目中产生建议授奖者。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可委托区外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复评工作。
第二十六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综合评审,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组织自治区行业、产业主管部门的管理专家,按照评审规则和程序以会议评审方式进行,产生建议授奖人选、项目、类别、等级。综合评审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10个工作日后,提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审核。
第二十七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综合评审提出的建议授奖人选、项目、类别、等级意见进行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候选者、候选项目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异议材料。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对涉及候选者和项目的真实性、创新性、先进性、实用性等内容所提的异议为实质性异议,由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对项目完成单位、完成人及其排序的异议为非实质性异议,由提名者提出处理意见报送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应当将异议处理情况及处理决定告知异议提出单位或个人。异议已经妥善解决的项目,可以提交后续评审。
第二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奖金归获奖人或者获奖团队成员所有,依照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其中100万元属获奖者个人所得,100万元由获奖者用作科研项目经费使用。
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人民币100万元,其中70万元奖励科研团队人员,30万元作为团队的科研补助经费;一等奖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全部用于奖励科研团队组成人员。
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全部属获奖者个人所得。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第一完成单位(人)为自治区内的单位和个人的,按照国家奖金的等额给予奖励。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提高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标准。具体数额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自治区财政部门提出方案,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条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获得者的事迹载入宁夏地方志。
第三十一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奖金和评审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专项列支。
第三十二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实行科研诚信管理。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建立提名专家、学者、组织机构和评审专家、候选者的科研诚信行为数据库。
第三十三条 宣传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获奖者的突出贡献和创新精神,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到安全、保密、适度、严谨。
第三十四条 禁止使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名义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章、证书和奖金,撤销因获奖取得的关联性待遇(荣誉),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 提名者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七条 评审专家违反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纪律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取消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资格,并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八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中,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的个人、组织,记入科研诚信行为数据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2022年度立法工作计划,自治区科技厅组织起草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将相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背景
2020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1号公布了第三次修订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报奖方式、奖励对象等做出了系列调整;2021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2022年2月,自治区党委和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实施科技强区行动提升区域创新能力的若干意见》明确要求“改革科技奖励制度,优化奖项设置,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为进一步优化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制度,释放科技创新潜力、激发科技创新活力,科技厅对现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进行了修订,对于调动科技工作者创新积极性、营造良好科研创新氛围具有重要意义。
二、修订过程
2021年,自治区科技厅启动《奖励办法》修订工作,对国家科技奖励条例及各省份科技奖励办法进行梳理研究,充分借鉴和吸纳部分发达省份和周边省份的典型经验,并先后与宁夏大学、农科院等相关高校院所进行研讨,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形成了《奖励办法》初稿。2022年5月6日,经科技厅党组会审议,并向国家奖励办、自治区政府各部门、高校院所、企业等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在对相关意见建议综合吸纳的基础上,最终形成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修订内容
(一)完善科学技术奖励体系。
一是增设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按照科学技术发展在基础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三个阶段的规律,对科技创新成果进行分类评价、分类奖励。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技进步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做出重大贡献的可授予特等奖;二是将“自治区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改为“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将奖励对象调整为奖励全职在宁工作,为我区科技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三是调整自治区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奖励范围,将奖励对象调整为奖励为我区科学技术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区(境)外的个人。
(二)明晰奖励工作管理体制。
一是优化奖励周期,由每年一评改为两年一评,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二是增设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监督委员会,对科学技术奖提名、评审等进行全流程监督;三是优化奖励评审流程。自治区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包括初评、复评和综合评审等环节。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评审包括初评和综合评审环节。必要时可委托区外第三方机构开展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和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初评及三大奖的复评工作;四是明晰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不得作为项目完成单位、其人员不得作为项目完成人。
(三)加大奖励激励力度。
自治区重大科学技术贡献奖奖金定为200万元,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奖金分别为特等奖人民币100万元,一等奖人民币30万元、二等奖人民币20万元、三等奖人民币10万元,对外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奖金为人民币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