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司法实践中,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属于家庭成员所共同共有的一项权利,继承人的共有权不因被继承人的死亡而消灭。
2、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针对上述情形,法院认为:
一般都认可继承人的继承权,但根据法律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继承人不得再另行申请宅基地。
3、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不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且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组织成员的继承问题,这种情况面临的最大障碍就是《土地管理法》第62条。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根据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不得超量多占。
有的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取得上的无偿性,若允许本集体内不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人继承,其所占有宅基地将会无端扩大,损害集体其他成员的利益,有违公平原则,取得是无偿,但土地是有限资源,正是基于这种对抗性应该对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有所限制。
但也有法院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上述情况,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分歧,法院处理也没有定论。
4、非本集体组织成员对于身为本集体组织成员的被继承人的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
案例:
村民老丁共有三个子女,全都考上了大学,毕业后留在城市工作,转为城镇户口。丁老汉一直在农村生活,直至因病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财产若干。在继承遗产时,丁老汉的几个子女得知,按照法律规定,农村房屋和宅基地只能由本村村民拥有和使用,而他们的户口已经从村里迁出,不知能否继承父亲留下的房屋。如果可以继承,那他们的孩子将来同样可以继承吗?
上述情形,即非本集体组织成员的宅基地使用权继承问题面临的阻碍和争议最大,司法实践中有三种不同的处理方法。
否认继承
有的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其取得需要主体符合特定的身份,即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此,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权继承宅基地使用权。
可以继承
有些法院认为,房屋依附于宅基地之上,房屋所有权与宅基地使用权具有不可分割性,如果否认宅基地使用权的继承,势必分离了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导致房屋所有权全部权能的行使便无法实现,从而也就损害了房屋继承人的权益,造成资源的浪费。
有限继承
有法院认为,宅基地使用权不能继承,但是建造在宅基地之上的房屋可以继承,不过由于宅基地使用权无法继承的原因,被继承之房屋所有权有存在期限,即在不能对房屋作任何修葺的前提下,房屋之自然存续时间。
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困境产生的原因
立法原因
1、法律规定不完善。
2、法律之间存在矛盾:继承发生时房屋所有权的允许继承与宅基地使用权不得流转之间的矛盾。
制度原因:城乡二元化的户籍制度
在城乡居民各自的权利内容方面,采用了区别对待的方法。(作者系北京大成(银川)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晓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