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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时代医学科普创作中的法律风险
新闻来源:宁夏科普作家协会     作者:江琪琪     发表时间:2022-10-24     阅读次数: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上指出:“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正式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公民科学素质从2001年的1.4%提升到2020年的10.56%[1],科普为公民科学素质稳步提升发挥了历史性的作用。新媒体时代,众多互联网科技公司及医疗卫生人员在各平台上开展医学科普宣传,为推进全民健康贡献力量。但是,开展大众医学科普不能盲目跟风,应先了解其中所涉及的法律风险,才能避免“踩雷自损”。那么,开展网络直播、短视频医学科普都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
一、医学科普法律层面的若干原则

根据2019年12月28日颁布的《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以下简称《卫健法》)[2]第六十七条,以及2021年8月2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以下简称《医师法》)[3]第二十五条,可以总结出医学科普法律层面的一些基本原则。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的责任;医疗卫生人员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时,承担对患者开展健康教育的职责,也要承担告知病情和治疗服务方案的义务,比如手术方案要征得患者或者家属的同意。

这里需要注意两点。其一,根据《卫健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五款[2]的规定,医疗卫生人员的范畴,不仅仅指医生,也涵盖了医院的各个科室的专业人员。其二,法律上所要求医生的科普责任,仅限于诊疗活动;多点执业或者会诊等方式也属于诊疗活动。

从医疗机构的层面看,开展健康知识宣传和普及的方式,可以是制作图文科普宣传海报、组织公益讲座等形式。不过,需要注意的是,禁止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如果需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建议与电视台或者电台合作开展。

从医疗卫生人员个体的层面来看,一方面,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本身是需要取得相关资质的;另一方面,更需注意在互联网医疗问诊平台出诊的合规性问题。互联网医疗平台需要有特殊许可的互联网医疗(医院)资质,并不是所有的互联网平台都可以出诊;如果该平台没有互联网医疗资质,那医疗卫生人员可能会因涉及违法行医而遇到相关处罚。即使在合法的互联网医疗平台进行出诊服务,过程中也要遵守《医师法》第二十五条的科普、告知义务。
二、新媒体时代医学科普创作的法律风险及成因

随着新媒体时代的到来,医疗健康科学的普及和传播,从方式到理念都发生着革命性的转变。互联网彻底颠覆传统媒体,既往传统媒体的线性垂直传播方式,已经变成了实时、互动的非线性辐射的新媒体传播模式,引领新媒体带来巨大影响力[4]。医疗科普的呈现方式也随着时代潮流而不断变化,严肃的医学知识,遇上了轻松有趣的视频和直播等,其传播渠道及受众也发生了巨大改变。

在当下,大众接触医学科普作品的主要渠道来自网络信息。然而,医学知识本身具有复杂的体系,疾病的发生发展更是一个复杂的动态过程,并且医学知识会不断更新迭代,而公众对医学科普内容的辨识力又是有限的,因此,网络信息往往是各种谣言和虚假广告的重灾区。目前,国家政策鼓励医疗专业人员创作科普作品,此类作品内容可信度高,但传播行业具有专业性,存在相关法律风险,并且有时传播渠道为了达到某种制造话题、扩大影响或个人炒作的目的,医疗科普作品会被选择性或“重点性”地表达,造成公众误解,产生法律问题。
三、新媒体医学科普创作与传播如何规避法律风险

(一)医学科普直播

目前,在医疗网络直播平台的商业运营模式中,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通过医疗卫生人员的医学科普直播获取流量;直播营销人员服务机构与医疗卫生人员签约主播,在直播的过程中,插播广告或与带货信息捆绑。但需要注意的是,若医疗卫生人员在直播中带货,则此时的行为不再是医学科普创作,而转为商业营销,存在法律风险。

因此,医疗卫生人员参与直播,需要注意的特殊禁忌有两点。

第一,如果医疗卫生人员在网络上公开自己的专业身份,那么无论从法律、政策,甚至于行业标准的角度上来说,需要承担更多的法律责任并用专业声誉背书。因此,希望医疗卫生人员慎重使用自己的职业身份,不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参与直播带货,对产品进行背书。

第二,《禁止和限制发布的产品或服务信息》中罗列了十二类不适宜发布的产品或者服务的清单,其中包括了医疗诊断和咨询服务。该规定禁止医疗卫生人员在直播间对围观的网友进行医疗诊断,或解答他们的专业咨询,那么这就限制了医疗卫生人员,尤其是医生利用专业知识在网络上“科普”的行为。因此,有专业身份的医疗卫生人员从事直播业务时,可以普及医学知识,但是需要避开个人的“咨询问诊”行为。

(二)医学科普短视频

短视频的种类有很多,拍摄剪辑的形式也丰富多彩,笔者仅以医疗卫生人员发布的科普类短视频,作为本文法律风险分析的基础。根据《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和《网络视听节目内容审核通则》的相关规定,利用短视频进行医学科普的前提是不可以发布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此外,医疗卫生人员发布短视频,还应当格外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1.制作形式要合规——注意区分“广播电视节目”和短视频

2021年11月初,北京市文化和旅游局对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在B站所发布的视频行为进行了处罚,处罚的理由是该事务所擅自制作广播电视节目。此案例中发布视频的特点为:一期一期,有固定的节目名称,并且模仿了某知名电视节目的访谈形式。因此,执法部门将这些视频认定为“广播电视节目”而非短视频。而制作“广播电视节目”需要有资质,而该律所没有广播电视节目的相关资质,因此被处罚了。

那么,如何注意区分“广播电视节目”和短视频?

法律上,并没有一个标准的定义来区分这两者。行业内的通常标准认为,短视频是指播放时长在5分钟以内,基于PC端和移动端传播的视频内容形式。但是现实中文化部门的执法要求可能更为苛刻,即便是1至2分钟的短视频,如果符合“一集/期、一集/期的形式,有固定的节目名称,有电视节目的特点,涉嫌营利”,那么这种短视频也很有可能会被认定为“广播电视节目”。按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5]第三十一条规定,广播电视节目需要由具备制作许可证的单位来制作和播出,而一般的企业并不具有这样的资质,因此不可以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短视频的内容表现形式有多种,医疗卫生人员等专业人士拍摄的一般是教程类的、科普形式的视频。单个视频的长度应尽量精简,拍摄制作的形式应尽量避免模仿“广播电视节目”,否则可能面临处罚。

2.发布内容要合规——短视频风险核心

1)保证原创性

按照《著作权法》[6]第三条规定,需要同时满足“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有形形式复制”这三个条件才能成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因此,判断一个短视频是否为作品,并不以短视频的时间长短来定义;即便是十几秒的视频,如果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就是作品。应慎重引用他人的视频内容,不要觉得他人的视频时间短,就可以无拘束地擅自引用。引用需要征求原作者许可并注明出处,而不可以无授权引用。因此,鼓励医疗卫生人员发布原创科普短视频作品,这样既能避免侵犯他人作品,也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智力成果。

2)合乎道德规范

不言而喻,作为专业人士,如果发布的是医学相关的专业内容,是一定要严谨的,不可以违反职业道德、伦理道德,更不可以违法。医疗卫生人员不可为了盲目追求社会热点,宣传不合国情的“高消费医疗”知识,发布不适民情的“美容”知识或不恰当地过分渲染“性行为”方面的知识;而应该从自身专业的角度,对疾病预防发生、发展中患者自我管理的部分着重进行科普创作。如果在科普创作过程中存在不良行为或发布了不良内容,后果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责任,因此慎重言行是第一位的。

3)不侵犯隐私权和肖像权

民法典中有对公民的隐私权、肖像权的保护规定,《医师法》《卫健法》中禁止医疗卫生人员泄露公民个人健康信息。可以非常明确一点,医疗卫生人员对上述内容是有保密义务的。

近日B站出现疑似男医生直播妇科手术一事引发关注,涉案医生被拘,广大医疗卫生人员应引以为戒。某些医生喜欢发布患者就医问询的视频,是否涉及相关法律风险,需要考虑几个问题。首先,视频虽然对某位患者的人像进行了马赛克处理,但是声音并未处理,如果这种声音的识别度很高,可能仍会产生身份辨识的问题,那是否算泄露隐私?其次,这种看病时的拍摄行为,是否经过了患者的同意?如果未征得患者的同意,会不会产生投诉问题?再其次,整个诊疗过程都会通过视频呈现,可能会暴露出一些问题,比如,医生在就诊过程中的告知义务,是否真正做到位了?再如,诊疗过程是否真的有助于专业形象的树立?笔者认为,这种方式只能停留在满足网民好奇心的层面,并不能更好地树立专业形象,甚至于留下很多潜在的风险,因此,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尽量不要拍摄这样内容的视频。

4)妥善解决素材版权

一般情况下,音乐是短视频中不可或缺的关键因素,较多的使用方法是作为背景音乐。不论是直接引用,还是有所改动,都涉及与音乐作品的授权关系,也就是说,使用音乐要取得音乐作品权利人的相关授权,否则将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

目前,许多平台或者免费的剪辑软件,都会自带一些音乐供大众使用,那么这些音乐是否取得了正规的授权?这点值得商榷。客观地说,作为医疗卫生人员,确实很难全面了解音乐授权情况。但是如果因为使用音乐后,被告知构成侵权,那医疗卫生人员就比较被动,也可能会产生涉诉情形。建议医疗卫生人员在制作短视频的时候,可以通过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或者其他商业版权网站,购买正规授权的音乐使用。

除音乐外,还要考虑图片素材来源合规不侵权。如需引用,应做到注明图片来源,不利用他人作品牟利,不歪曲、篡改他人作品,以免构成网络侵权。另外,某些关键图案或名称不能随便使用,如企业的注册商标、能够代表企业的图片及文字、企业官方的名称等,需经过相关单位的认可方能使用。

(三)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与平台的利益关系

在一定情形下,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与平台,是利益冲突的关系。

假设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所制作的短视频对他人产生了侵权问题,那么发布短视频的平台是否要承担侵权责任呢?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6]第十四条的规定,如果接到他人发来的侵权通知后,平台进行了积极有效的应对,如删除视频、屏蔽链接等,那就不承担侵权责任。这就是“避风港原则”。

但是,平台真的就是无辜的吗?《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7]中也规定了所谓的“红旗原则”。也就是说,平台对某个短视频的侵权行为存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那么就不能以“没有收到删除通知”为由而免责,需要承担共同侵权的责任。

对比以上两种情形,就可以看出,如果一个短视频涉嫌侵权,那么平台有可能会极力地让自己免责;而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因赔偿能力有限,更希望平台与其一起分担侵权责任,那此时这两者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很多案例并非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的争执,而是多方共同被告(平台和医疗卫生人员)之间相互推卸责任的博弈。

因此,医学科普视频创作者应当首先从视频作品自身严格把关,严谨创作,合规发布,全程遵守法律法规,避免发生侵权。因为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平台方有依据“避风港原则”而免责的可能性,但是视频发布者却是不能免责的。

此外,如果医学科普创作者的短视频作品未经许可被他人转载,也应学会维权。首先要保留证据,做好损失的统计工作,网络侵权一般需要以公证的方式取证。然后,可以向平台方发送书面的告知书和侵权行为的初步证明材料,要求平台删除链接,并做好调解或诉讼的多种应急方案。相对来说,维权事宜专业性要求比较强,可以聘请律师来提供专业帮助。


四、结语

综上所述,新媒体时代的发展,给医学科普传播带来了更多的机会。医疗卫生人员应是医学科普的中坚力量,主动及时传播相关科学知识,并选择在具有权威性的融媒体平台发布内容,遏制谣言传播,回应大众关切。医疗卫生人员在进行医学科普活动时应有高度的风险意识,不管是做平台直播,还是发布短视频,应当全面考虑相关的法律风险,为健康中国更好地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 2020 年公民具备科学素质比例达 10.56%[Z/OL].(2021-01-27)[2022-1-20]. http://www.xinhuanet.com/science/2021-01/27/c_139701108.htm.

[2] 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Z/OL].(2020-05-15)[2021-05-20]. http://www.nhc.gov.cn/cms-search/xxgk/getManuscriptXxgk.htm?id=f6c906a7411d4d6ca1dbd811adbd8520.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Z/OL].(2021-08-20)[2021-05-20]. 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21-08/20/c_1127781587.htm.

[4] 黄洵杰 . 全媒体时代下科普影视创作的新形态、新样貌、新趋势 [J]. 科普创作,2019(2):47-55.

[5] 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Z/OL].(2022-02-11)[2022-02-11]. http://www.nrta.gov.cn/art/2022/2/11/art_2060_59538.html.

[6]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Z/OL].(2020-11-11)[2021-05-20]. http://m.xinhuanet.com/2020-11/11/c_1126727505.htm.

[7]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Z/OL].(2013-02-08)[2021-05-20]. http://www.gov.cn/zhuanti/2013-02/08/content_2610631.htm.

(作者系中华医学会《中华医学杂志》社有限公司《健康世界》编辑部负责人、副编审江琪琪,文章来源于《科普创作评论》2022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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