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十条倾斜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自治区党委 人民政府关于全方面优化营商环境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更好发挥职称评价“指南针”作用,充分激发和释放我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创新创造活力,开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新局面,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十条倾斜措施》(以下简称“民企职称十条”),具体如下:
一、加大政策倾斜力度。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与国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审方面同等对待,取得的职称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全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律向评审范围内的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开放。鼓励支持民营企业对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定岗、考核、晋升、绩效、薪酬等方面予以适当倾斜。
二、健全职称评审组织。继续推进职称评审权限下放,支持专业技术人员密集、技术实力较强、内部管理规范、有一定规模的民营企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鼓励专业相同或相近的民营企业联合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开展职称自主评审,推动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审健康发展。
三、畅通职称申报渠道。打破职称评审对户籍、身份、档案、人事关系等限制,与我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均可在我区申报职称评审。人事管理属外省企业、工作驻地在我区的专业技术人员,由企业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可在我区就近参评职称。由劳务派遣机构派出到企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可通过劳务派遣单位推荐申报职称。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自由职业者,可通过属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指定的行业学会、协会推荐申报职称。支持柔性引进专业技术人才参评职称,已与我区相关企业签订协议,服务满2年取得实际成果且仍在继续合作的,可在我区参加相应职称评审,如所持关键技术在我区应用、成果转化,可作为参评重要依据。
四、从宽设定评审条件。坚持破“四唯”与立“新标”并举,完善以市场评价为导向的民营企业职称评审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注重市场认可和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对论文不作限制性要求,专利成果、技术突破、工艺流程、标准开发、成果转化等均可作为职称评审的重要内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初级职称对继续教育不作硬性要求。积极邀请专业学会、行业协会、民营企业等专家参与相关系列职称评审条件制定,推动评价条件更符合产业需要和企业对人才的需求。
五、拓宽职称评审路径。加快完善支持民营企业布局新赛道的职称评审措施,聚焦自治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与新业态经济等人才培养,对民营企业人才集中的现代化工、轻工纺织、新材料等产业分别开展专项评审,实行“一产一策”“一链一策”。进一步完善高级职称评审业绩述职与答辩相结合的评审方式,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可提交自主完成的专利成果、技术报告、软课题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方案、施工或调试报告、工程试验报告、行业工法、艺术作品等代替论文进行面试答辩。
六、打破参评层级限制。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从业年限达到7年、15年的,可分别直接申报中级、副高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和考评结合的系列除外)。市场业绩突出、企业效益显著和社会贡献较大的民营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可直接申报高级经济师考试,考试合格可直接参评高级经济师职称。
七、建立评审“绿色通道”。对于在重大基础研究领域取得前沿突破、在自治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优秀人才实行“一票评审”,不受学历、职称、奖项、论文、单位岗位职数等限制,可直接申报高级职称。企业博士后获得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或主持自治区级以上科研项目,出站后继续留在企业的,可直接申报评审副高级职称,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标准的可直接申报正高级职称。
八、贯通两类人才通道。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照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相应系列职称。取得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的技能人才,可按照有关规定参评专业技术职称,贯通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及时跟进国家职业资格有关政策,动态调整我区《职业资格与专业技术职称对应关系目录》,对已取得对应目录内职业资格的视同取得相应层级和专业职称,无需重复参加与之对应专业、层级的职称评审,不再办理换发职称证书,减少人才重复评价,为专业与技能技术人员减负。
九、优化职称管理服务。广泛宣传职称评审各项政策,大力推广应用宁夏人事人才管理信息系统,全面实行职称电子证书,提供职称信息查询验证服务。进一步精简申报流程,减少证明事项。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因驻外或其他正当原因不能参加现场评审的,可通过技术手段远程评审。畅通网络、电话、来信、来访等途径,为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员做好职称咨询服务,营造诚心实意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良好氛围。
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职称评审工作全程跟踪、加强指导,严格评审纪律,规范评审程序,从严查处材料造假、工作经历造假和暗箱操作等行为。完善诚信承诺和失信惩戒机制,从制度上保障民营企业职称评审工作健康发展。突出职称评审的公益性,严禁以营利为目的开展与职称评审相关的业务,必要时可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职称评审权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