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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科普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宁夏科普作家协会

中文简称:宁夏科普作协

英文译名:NingXia Science Writers'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NXSWA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本会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科普作家为主体,并由科普翻译家、评论家、编辑家、美术家、科技记者,热心科普创作的科技专家、企业家及有关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区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循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团结组织科普作家等热心科普创作的人士,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纲要》,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繁荣科普创作,不断壮大我区的科普创作队伍,提高我区的科普创作水平服务。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宁夏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本会住所:银川市凤凰北街172号宁夏科学技术协会学会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本会业务范围

() 选聘全区优秀科普作家,加强队伍建设。开展内部培训、交流等活动,培养科普创作人才,不断壮大科普创作队伍;经有关部门批准对优秀科普创作成果和优秀科普作家给予表彰和奖励;开展和推动科普创作的理论研究活动,提高科普作品的质量;

() 组织会员开展科普创作,向公众提供高质量、多种形式的科普作品。在相关部门指导下通过协助出版图书、音像,创办、合办科普杂志、报纸、网络、科普专刊、专栏、广播、电视科普节目、科普画廊、科普展览等科普宣传阵地,为会员开展创作提供服务;

() 加强合作交流,争取多方支持。与区内外科普创作组织、有关大专院校及科研单位进行学术交流与业务合作;向党和政府反映科普作家的意见、要求和建议,争取党和政府对科普创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促进科普创作事业健康发展。

() 满足社会科技需求,积极进行各类社会服务工作。利用自身优势,积极与全区相关单位进行科研合作,进行科技服务创新活动,进行第三方评估工作、科技助力精准扶贫工作、农民与农民工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工作。

() 维护会员及科普创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第八条 本会会员种类包括: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拥护本会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可申请加入本会:

() 个人会员:凡拥护本会章程,愿意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加入本会,成为个人会员。

1.在科普创作领域取得一定成绩,发表过一定数量(出版作品3种以上或播发短篇作品10篇以上)并具有较高质量的科普作品的创作者;

2.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学识水平,并编发有相当数量、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科普作品的编辑和编导人员;

3.科普创作成绩突出,水平较高,在全区性科普评奖或其他类似级别评奖活动中获一、二等奖的作者、译者和责任编辑;

4.热心倡导、支持科普创作的领导干部、科技专家、企业家、出版家和成绩显著的组织工作干部;

5.热心科普创作并作出杰出贡献的科学家、作家、美术家、摄影家、编辑家以及为本会的繁荣和发展做出显著贡献者,可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直接发展为会员或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 单位会员:

同本会工作有关并愿意参加和支持本会活动的科技、教育、新闻出版、工商等企事业单位及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可申请入会为单位会员。

会员入会程序

()个人会员

1.提交本人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两名以上会员介绍,或本会相关专业委员会或区属各市科普作家协会推荐;

3.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4.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单位会员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3.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个人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会员的科普创作活动和科普作品受本会的支持和保护;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单位会员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选派代表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优先取得本会有关学术资料和刊物;

4.会员单位有关的学术、技术问题或有关业务,可要求本会优先承接咨询或委请组织专家(作家)进行指导;

5.会员单位根据科研、教育、创作、编辑、出版等发展需要,可要求本会协助举办培训班;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个人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积极从事科普创作,参加本会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

4.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5.按时交纳会费。

()单位会员

1.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2.按时交纳会费;

3.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4.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5.单位会员在每年年终要向本会汇报当年有关活动小结和翌年活动计划,也可通过本会专业委员会、本会委托的市县级协会提交汇报材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决定终止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执行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筹备召开全区会员代表大会;

()向全区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制定内部制度;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可行使的职权: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检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理事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可行使的职权:

()协助理事长、副理事长组织筹备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会议;

()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一般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调动;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并按照分工或受秘书长的委托做好职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1人为监事会主席。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在发起人、本会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本会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会理事、理事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检查本会财务;

()对本会主要负责人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当本会主要负责人的行为损害本会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监事列席理事会及会员(代表)大会。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宁夏科学技术协会的拨款和项目经费;

()政府部门的资助和项目经费;

()区内外的资助和捐赠;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具体:理事长1000元、副理事长800元、理事500元、会员50元。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资料必须保证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会换届和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区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全区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0506 2021年度第一次常务理事扩大会议(在线)表决通过,将报2022年第二次全区会员代表大会表决追认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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