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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原因及其破解之道
新闻来源:     作者:     发表时间:2022-11-28     阅读次数:    


近年来健康中国战略正在推进。20197月,国务院印发《国务院关于实施健康中国行动的意见》,其中第一个重大行动即为健康知识普及行动”[1],将健康科普提到了新的高度。健康科普创作事业的发展对于提升全民健康素养具有重要作用。健康科普,就是以科普的方式将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和科学精神传播给公众,旨在培养公众健康素养,学会自我管理健康[2]。随着新媒体,尤其是自媒体的发展,健康科普创作的门槛降低,许多健康科普创作者由于缺乏把关人等原因,科学性失范现象愈演愈烈,甚至成为健康谣言……其背后的原因值得重视与研究。本文拟从科普内容的创作过程着手,分析科学性失范的原因,并针对问题提出解决措施。

01 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

健康科普创作中的科学性失范,即健康科普创作者所创作的健康科普作品内容存在不准确、不科学等现象。此处需要强调的是:所谓的科学性是指所创作的内容符合客观实际,而人类对于客观实际的认识过程是随着时间而不断变化的,以往的认识可能会随着新的研究证据的出现而被证实、在部分条件下成立或完全被推翻,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循证的思维来辨证地看待科学性的问题。

从证据选择、评价、应用的角度[4],我们可以将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出归纳五种具体表现:其一,健康科普作品中科学性论述的证据选择存在偏倚,即只引用对结论论述有利的证据,而忽略其余存在矛盾的证据;其二,不引用证据或所引用的证据证据级别较低,此处的较高级别的证据包括但不限于收集所有质量可靠的随机对照试验后作出的系统评价或Meta分析结果以及大样本多中心随机对照试验等,而专家意见、个案报道、动物或细胞实验的证据级别较低;其三,将学术界有争议的内容或一家之言作为共识进行创作;其四,在论证时逻辑不够清晰、严密,存在逻辑错误;其五,在形成推荐意见时,未综合权衡利弊,未考虑推荐意见的风险、可操作性和必要性等。

02 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原因

2.1 缺乏法律约束与行为规范文件

为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我国于2002年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这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科普法。但《科普法》主要规定了开展科学技术普及活动的方式原则,即应当采取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而对于造谣等行为的定罪原则尚不明确,这也使得健康科普创作的工作中出现了许多灰色地带[3]。在没有法律作为行业安全底线的情况下,健康科普创作的职业行为主要依赖于从业者参差不齐的专业和道德水准,健康科普创作的科学性很难得到保障。

政府是健康科普创作管理的责任主体,在缺少政府实质性引导的情况下,制定管理健康科普创作的行为规范尤为重要。然而,健康科普创作领域尚无国际公认的行为规范文件可参考。在我国,中国科普作家协会医学科普创作专委会青年学组和中国医药卫生文化协会全民健康素养促进分会联合发布的《健康科普作品科学性评价标准的初步专家共识》认为,健康科普作品科学性的评价应以循证方法为主要依据[4],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会发布的《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健康传播伦理共识》也提出应遵循科学性原则”[5],这是目前在健康科普创作领域的初步尝试。

2.2 医护人员在传播中主体地位的缺失

健康科普创作关乎生命安全与健康,是一个严肃而专业的话题。但必须正视的是,新媒体的发展使得信息辐射范围扩大、辐射速度提高,进入传播链条的门槛也随之下降。以学科背景进行划分,当下的健康科普创作者基本上可以有以下三种分类:一是医学及相关学科背景为基础的专业医疗从业人员,即医疗服务提供者,如医生、药师、护士等医药行业从业者等,具有学术性、专业性,但对于传播学方面的技能较为欠缺;二是以新闻传播学及相关学科为背景的新闻媒体从业人员,他们所传播的健康科普创作内容往往具有通俗性和趣味性的特点,更易吸引受众的目光,但由于缺乏医学相关知识,可能会创作出不准确、不科学的作品,这时候就更需要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审核,以保证科学性;三是既具有医学相关背景,又有新闻传播学关系背景的复合型人才,这类创作者一般能够兼顾科学性和传播性,但这类健康科普创作者往往较少。以是否有利益冲突进行划分,可分为有利益冲突的从业者,如个别医药代表、医药公司等,他们以盈利为导向进行健康科普创作传播,往往忽视其中的专业内涵,以打造爆品、形成规模利益为最终目的;另外就是无利益相关的从业者,他们往往以提升公众健康素养作为自身科普的目的。

然而,健康科普作品的受众往往专业性不足,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的调查数据,截至2019年,我国居民健康素养总体水平仅为19.17%[6],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受众无法辨别其所接受健康信息的真伪。同时,由于源言论者的难以追踪、多次传播过程中传播责任的分散等原因,使得创作者很少愿意对传播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医疗从业人员话语权的下移与泛化使得健康科普创作内容欠缺科学性的责任成本更低,更多的个人进入传播链条当中。更重要的是,医护人员在健康科普创作中的主体地位并没有被确立起来,这在客观上使得不具有医学相关专业背景的创作者所创作的健康科普作品,往往更具有传播的深度和广度。

2.3 利益冲突复杂

《科普法》第四条规定:科普是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健康科普创作应当是公益性的,但是非公益性的健康科普创作仍然存在。

公益性的健康科普创作相对单纯,多是由公益性机构或者是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意在推进我国公共医疗保健事业的发展,促进公众健康素养的提升。其复杂的利益冲突主要体现在职权的重叠,由于行业的不成熟和相关规定不明确,什么样的科普该由什么部门承担,如何分工才能实现科普效益最佳化是当下的难题。违背利益冲突原则的健康科普作品可能通过影响经济、名誉等相关利益影响作者主观态度,进而影响健康科普作品的科学性。当创作者具有可能产生偏倚的身份或参与可能产生偏倚的活动时,就有义务对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披露,以便于公众衡量该健康科普作品的科学性。

非公益性的健康科普创作中的利益冲突最复杂的,涉及了多方的利益诉求,主要体现在医药购销、医院竞争等方面。在医药购销方面,科普者的诉求是出售药物,那么其科普行为会不自觉地服务于药物的销售,其科普内容很容易出现选择偏倚,对药物的功效表述出现夸大事实甚至虚构的情况,对患者身心健康的诉求造成损害。医院之间的竞争也是复杂利益冲突的构成部分。医院之间难免存在诊断、治疗技术的差别,在健康科普创作时创作者由于自身的身份,难以公正客观地评述各医疗机构的差别,很容易对接受科普的受众产生误导。除医生、护士、医院管理人员以外,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及官员、私立疗养院、养老院都参与了这个多方利益博弈的过程,由此,医疗从业人员往往面临着个人利益和职业道德的平衡,患者也很难相信医疗从业人员将以恪守职业道德、全心全意服务患者为治疗中的至高准则。由此,双方在利益博弈中不断突破医患关系的边界,也就是说,复杂的利益冲突为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又使医患关系更加复杂。

2.4 忽视循证思维在科普中的应用

根据David Sackett教授在《怎样实践和讲授循证医学》中对循证医学的定义,其核心思想是:在临床医生的专业技能与当前系统研究所获得的最佳结果有机结合,以患者为对象查找证据、严格评价、综合分析,将最好的证据应用于临床实践。”[7]潘越等[8]通过结合与借鉴循证医学的定义,将循证科普思维定义为慎重、准确和明智地应用当前所能获得的最好的研究证据,同时结合健康科普创作工作者的专业知识,考虑大众的需求和健康素养,并将三者完美结合的思维方式。即在健康科普的创作过程中,我们需要首先根据公众的需求明确创作内容,进而选择合适的资料来源,通过适当的检索策略寻找证据,并根据证据级别评价标准选择高级别证据,并避免偏倚的出现。最后,需要结合健康科普创作者个人的相关专业知识,根据受众的健康素养水平等个人特征,有针对性地进行科普创作。

但是从目前健康科普创作开展的现状来看,健康科普创作者在进行健康科普创作的过程中,往往依据个人偏好进行证据选择、根据个人思维定式选取未经充分证实的证据……这都将使其创作作品的科学性大打折扣。另外,受个人经验的影响,部分陈旧的证据被引入健康科普创作中,就当代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来看,此举也是不恰当的。因此,目前循证思维尚未被广泛应用于健康科普的创作当中,这是造成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的一大原因。

03 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的破解之道

3.1 明确法律约束与制定行为规范文件

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的首要破解之道在于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作为行业的安全网。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科普法》,相关部门应该在《科普法》原则的指导之下,制定适用于健康科普创作的部门规章和伦理规范,其着力方向应该包括以下三点:

第一,明确健康科普创作主体的义务与责任。健康科普创作领域对于主体义务与责任的空白造成了科学性失范的低成本。法律对于主体的义务规定有助于建立更加完善的健康科普创作体系,从法律的角度最大限度减少缺位的问题;法律层面的追责制度是提高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成本的有力途径。

第二,制度安排更加细化。制度的细化意味着从健康科普创作的整个流程去规范行业行为。在此之前,行业制度的过于概括化造成了健康科普创作行业各项工作的执行力不强。后续制定的健康科普创作制度应当充分考虑可行性,在制定阶段就体现为充分的制度规定可操作化。

第三,注重医学伦理在法律规章中的体现。健康科普创作可以参考医疗、公共卫生、教育等行业的具体工作规定,但其独特的内在伦理要求仍需要挖掘。

3.2 保证医护人员的传播主体地位

重新确立医护人员的传播主体地位,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如何提高医护人员的媒介素养与传播能力。不仅要求医护人员作为传播主体具备网络时代以及融媒体发展大环境的主动传播意识、信息意识和媒介意识,还要求政府相关部门能够有效地搭建传播交流的信息平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健康教育工作及其专业人才培养,建立健康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普及健康科学知识,向公众提供科学、准确的健康信息”[9]。前者需要对于从业者有入行前进行完整而系统的传播能力培训,这也是当今社会对于跨行业人才培养的时代要求;后者则是需要政府作为公共卫生事业的责任主体,发挥各方资源调动的优势来搭建以多向网络传播平台为主,其他形式的传播平台为辅的传播系统,这符合当下互联网时代人们信息沟通交流的习惯。

第二,构建美好医患关系是对于医护人员在健康科普创作中主体意识回归的社会动机。不只需要增进医患双方的了解与沟通,更需要完善对医护人员从业的安全保障体系和患者就医的社会保障体系。健康科普创作与传播有助于破解医患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难题、增进双方的了解,良好的医患关系有助于健康科普创作的开展,健康科普创作的顺利推进和医患关系是相辅相成的。

第三,要规范非医护人员参与健康科普创作的行为。针对上文对于健康科普创作主体的两种分类方式,如何规范新闻媒体从业者和有利益冲突从业人员的健康科普创作行为是关键问题。这两种群体是否具有开展健康科普创作的权利?若有,如何确保其科学性?若无,如何限制其行为?对于非医护人员主体的健康科普创作行为又该如何在法律层面上追责或是保障权益……这些都是有关部门在制定重新确立医护人员主体地位的各项具体规定时值得慎重思考的问题。

3.3 加强利益冲突管理

利益冲突的根源在于冲突双方的利益出现了大面积的交叉重合,面对复杂的利益冲突问题,双方互不相让只会使得利益冲突愈演愈烈。因此,要规范健康科普创作的科学性,我们必须加强利益冲突管理。而明确健康科普创作者与受众的利益出发点应摆在首位。

我们可以将健康科普创作者与受众的利益需要概括为:创作者需要通过专业技能服务受众,从而获得经济利益;受众需要通过了解科普,进一步实现健康的自我管理。从这个角度来看,双方的基本利益范围并没有产生交叉,相反在从业者服务受众的需要的条件下,双方才能实现利益共赢。基于此,加强利益冲突管理就具有可行性,通过政府的权威性举措来明确医药购销标准、规范健康科普创作发布权限等均是可以参考的做法。此外,从传播过程来看,现有的传播机制门槛较低,多方利益主体均可自由成为健康科普创作的主体,因此,当务之急是建立完善的传播监察全过程机制。首先,应当建立完善的审核机制,对于要科普的内容至少应该经过无利益冲突的专家审核,审核者应当是了解作品所论述话题的专业领域和问题全貌的专家,借此以避免出现科学性问题。审核过程应当保证专家与其所审核作品专业领域的一致性,且要求审核专家对作品科学性负有责任并署名,从而确保在传播过程中有把关人存在;其次,在传播过程和传播后运用区块链等工具,确保健康科普内容不可更改。从而形成传播前-传播中-传播后全程监督机制。

3.4 突出循证思维在科普中的应用

如果说制定伦理原则与加强法律监管是构建行业良性生态的基础,以医护人员为传播主体是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的基本保障,加强利益冲突管理是保护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的防线,那么,解决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的破题之举就在于突出循证思维在科普中的应用。

从健康科普创作主体自身来看,创作主体应运用循证思维看待问题,针对新问题、新领域的研究,最大限度地站在客观的角度进行审视,通过适当的检索策略进行证据检索与选择,并对证据的质量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系统综述或Meta分析,将最新的、最优的一次或二次研究证据应用于健康科普创作内容中。

此外,各方面应通力合作,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定期制定和发布健康科普核心信息循证指南并定期更新。首先应筹建指南项目组,包括指南指导委员会、公式专家组、制定小组、外审组,接下来进行指南注册和撰写计划书,对研究问题/结局指标进行收集和遴选,开会讨论并确定指南研究问题和结局指标的排序;随后进入证据的制作与形成阶段,包括文献检索与筛选、数据提取、质量评价、经济学分析、伦理学分析等,之后考虑受众偏好和价值观,制作推荐意见决策表,形成推荐意见的共识并送外审;最后完成指南的撰写、发布、传播、实施、评价并定期进行更新。

致谢:感谢浙江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赵宸对本文的指导与帮助。

参考文献

[1]健康中国行动推进委员会.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Z].北京: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9.

[2]黄建始.健康管理不能没有健康科普[J].中华健康管理学杂志, 2009, 3(2): 125-127.

[3]张义忠,任福君.我国科普法制建设的回顾与展望[J].科普研究,2012,7(3):5-13.

[4]Xin Xu, Yibo Wu. Preliminary Expert Consensus on the Scientific Evaluation Standard of Health Works for Public[J]. Food Therapy and Health Care, 2020, 2(1): 1-11.

[5]中国医师协会健康传播工作委员. 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的健康传播伦理共识[J]. 中国医学伦理学, 2020, 33(4):507-510.

[6]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宣传司. 2019年全国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升至19.17% [EB/OL].(2020-04-24)[2020-10-02].

http://www.nhc.gov.cn/xcs/s3582/202004/df8d7c746e664ad73dc1cf5ce849d5.shtml.

[7]薛雅卓.循证医学的发展现状与现存问题的调查研究[J].中国高等医学教育,2018(11): 119-120.

[8]潘越, 贾淑娴, 陈翔梧, . 循证科普:如何保证健康科普创作的科学性[J]. 科普研究,2019, 14(5):105-110.

[9]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Z].北京,2019.

文献来源

康莹,毛慧佳,孙小楠,眭春迎,吴一波.健康科普创作科学性失范原因及其破解之道[J].中国医学伦理学,2020.33(12)1556-1560.

(文章来源于中国医学伦理学,作者系西安交通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工会康莹、江西中医药大学毛慧佳、哈尔滨医科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孙小楠、陕西〈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健康文化研究中心眭春迎、北京大学医学部吴一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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