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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新闻来源:自治区人社厅     作者:     发表时间:2023-06-25     阅读次数: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

人才职称评审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深入推进人才强区建设,扎实推进“才聚宁夏1134行动”,打通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绿色通道,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宁党办〔2017〕94号)精神,现就我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技术领域业绩成果显著、知名度较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自治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录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以及出站继续留宁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中有重大科研成果、掌握一定核心技术、能解决技术难题、填补技术空白的专业人才。

第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坚持以用为本、注重创新能力,坚持人岗相适、注重质量实效,坚持业内认可、注重品德能力,坚持社会公认、注重实绩贡献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

第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科研学术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考评结合或有业务能力考试要求的系列须通过相应考试。

第五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或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前5名);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个人排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第1名)或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个人排前5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前3名);

(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前5名),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前3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前2名)2项;

(七)国家重大专项研发计划(重大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不含子课题);

(八)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重大贡献奖(个人排前3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前2名)或二等奖2项(有一项个人排第1名);

(九)获得自治区(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文

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十)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2项(有一项个人排第1名);

(十一)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在《Nature》《Science》《Cell》杂志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同等学术影响力的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提出了革命性、颠覆性科学理念和创新性技术路线,具有较高的科研成果转化价值和经济社会预期;

(十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自治区(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三)其他经认定取得业绩和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六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取得下列条件之一的,经用人单位择优推荐,可申报副高级职称。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前3名);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前8名);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前5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前2名);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前2名)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获奖专业均要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

(五)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第1名);

(六)获得自治区(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第1名)或三等奖2项(有一项个人排第1名);

(七)获得自治区(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一等奖(个人排第1名)或二等奖(个人排第1名)2 项;

(八)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前3名);

(九)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获得第一名;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得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称号的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十)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十一)其他经认定获得奖项或取得业绩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第七条 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试用期或培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已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业绩水平达到本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入职一年后考核合格(在原单位工作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可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八条 在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考核合格,学术、业绩水平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留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第九条 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入选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培养计划,期满评估考核为优秀等次,且业绩条件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标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

第十条 宁夏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培养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自治区领军人才,中期、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等次且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第十一条 突出贡献人才申报职称评审,需由本专业领域3名以上具有正高级职称、入选自治区高级职称评审专家库中的专家实名举荐。

第十二条 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南部9县(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经单位考核可择优推荐申报中级职称。

第十三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不受学历、论文、任职年限、奖项、单位岗位数量和结构比例限制,其职称外语、继续教育、基层服务和工作量等不作统一要求,由用人单位自主确定。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实行全年受理、分批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填写《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高级职称评审申报表》,并提供有关佐证材料(学历、学位证、职称证、获奖、科研、论文、论著、专利、经济社会效益鉴定、专家举荐信等材料)。

(二)单位推荐。用人单位应认真审核、择优推荐,确保提交材料真实、准确、无误。同时,在本单位对拟推荐人员业绩、成果等材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人员,由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推荐报送相应系列评审委员会主管单位。

(三)评审委员会评审。各行业(系列)主管部门审查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准确、齐全。经审查无异议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根据申报人提交材料、单位审查推荐意见,采取直接考核、考察认定、专家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品德能力、学术技术水平、工作业绩、成果贡献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四)公示备案。评审结束后,对通过人员在公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人员,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四章

第十五条 对通过本办法评聘到相应专业技术职务的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用人单位要建立科学的考核机制和退出机制,明确目标任务,定期开展考核。对不担当、不作为、不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视情况予以解聘、低聘其专业技术职称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第十六条 职称评审实行学术造假“一票否决制”。对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成果和提供虚假证明的个人,一经查实,取消其资格,并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拥有自主评审权限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的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细则。单位自定的评审条件不得低于本办法要求的评审条件。

第十八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是指引进人才一年后在我区进行的首次评审,其后评审与其他人员一致。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表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申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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