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新修订《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职称评审改革是人才评价改革的重要组织部分。中央、自治区党委人才工作会议,对深化职称制度、人才评价制度改革作出了新的安排和部署,提出了新的要求。为进一步推进职称制度改革,提升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的科学化水平,健全以创新能力、质量、实效、业绩、贡献为导向的人才评价体系,对《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职称评审办法》(宁人社发〔2018〕80号)进行了修订。
二、起草过程
起草之初,自治区人社厅组织相关业务处室与各行业主管部门、部分人才密集型单位进行了座谈交流,听取原办法在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聚焦存在问题、破四唯要求,积极吸收借鉴外省区经验做法,起草了初稿。之后,通过制发征求意见函、召开座谈会等方式,组织进行了三轮征求意见,广泛征求市县区人社部门、部分人才密集单位、专家学者的意见,专门听取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相关处室修改意见。结合征求的意见和建议,对《办法》反复修改,数易其稿,经相关会议审定后印发执行。
三、主要内容
本《评审办法》共四个章节20条。
第一章 总则部分明确了起草的依据、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急需紧缺人才范围、评审的原则等。
突出贡献人才是指具有较高学术水平、在专业技术领域业绩成果显著、知名度较高、社会和业内认可,为我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引进高层次人才是指全区各级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全职引进的急需紧缺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自治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招录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的人员以及出站继续留宁工作的人员,以及在我区“六新六特六优”产业中有重大科研成果、掌握一定核心技术、能解决技术难题、填补技术空白的专业人才。
第二章 评审条件部分明确了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人才申报正副高专业技术职称的基本条件、专业条件。
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良好,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科研学术无不良诚信记录;
(二)具备履行岗位职责所需要的工作能力和专业知识,在本专业领域内发挥示范引领作用;
(三)国家规定有职业(执业)资格准入要求的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考评结合或有业务能力考试要求的系列须通过相应考试。
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条件:
(一)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中国青年科技奖获得者(中国优秀青年科技人才);
(二)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或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专业技术人才类),或全国创新争先奖章获得者;
(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个人排前5名);
(四)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特别荣誉奖、一等奖(个人排前3名)或二等奖(个人排第1名)或主持并完成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招标项目;
(五)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或一等奖(个人排前5名)或二等奖(个人排前3名);
(六)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前5名),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前3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前2名)2项;
(七)国家重大专项研发计划(重大攻关计划)项目负责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不含子课题);
(八)获得自治区(部)级科技重大贡献奖(个人排前3名)、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一等奖(个人排前2名)或二等奖2项(有一项个人排第1名);
(九)获得自治区(部)级哲学社会科学突出贡献奖、文
学艺术突出贡献奖;
(十)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一等奖(个人排名前2)或二等奖2项(有一项个人排第1名);
(十一)完成相关课题研究并在《Nature》《Science》《Cell》杂志或在本专业领域具有同等学术影响力的期刊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原创性学术论文,提出了革命性、颠覆性科学理念和创新性技术路线,具有较高的科研成果转化价值和经济社会预期;
(十二)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自治区(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完成人);
(十三)其他经认定取得业绩和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申报副高级职称的条件:
(一)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二)获得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前3名);
(三)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个人排前8名);中国专利银奖(个人排前5名);中国专利优秀奖(个人排前2名);中国(国外)发明专利授权4项(个人排前2名)并至少有1项专利实现了成果转化,取得较大经济或社会效益;
(四)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世界技能大赛和全国技能大赛铜牌以上获得者;中华技能大奖或全国技术能手获得者(获奖专业均要与申报系列和专业相一致);
(五)获得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优秀成果二等奖(个人排前2名)或三等奖(个人排第1名);
(六)获得自治区(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个人排第1名)或三等奖2项(有一项个人排第1名);
(七)获得自治区(部)级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文学艺术优秀作品奖一等奖(个人排第1名)或二等奖(个人排第1名)2 项;
(八)获得全国农牧渔业丰收奖(成果奖)二等奖(个人排前3名);
(九)在国家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决赛中获得第一名;国家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获得自治区塞上技能大师称号的自治区技能大师工作室领办人;
(十)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关键技术,研发并经省部级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新产品、新工艺、新发明、新品种、新技术等成果(单项)在生产中转化应用,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3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100万元以上的第二完成人;或近三年年均新增产值2000万元以上或年均新增上缴税金70万元以上的第一完成人(需提供发明专利或成果证书,成果转化登记及针对该成果所产生的经济效益的相关销售、税务证明材料,并能证明本人为第一或第二完成人);
(十一)其他经认定获得奖项或取得业绩贡献达到以上条件相当水平的专业技术人才。
引进高层次人才申报高级职称的要求:(一)引进高层次人才试用期或培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已取得副高级职称的,业绩水平达到本专业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入职一年后考核合格(在原单位工作业绩可作为评审依据),可申报正高级职称。(二)全区各类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双一流”大学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中南部9县(区)(红寺堡区、盐池县、同心县、原州县、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以及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纳入中部干旱带西部片的乡镇)企事业单位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满1年后,经单位考核可择优推荐申报中级职称。
博士后申报高级职称的要求:在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考核合格,学术、业绩水平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留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
人才培养计划与职称评审衔接:(一)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条件的专业技术人才;入选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培养计划,期满评估考核为优秀等次,且业绩条件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标准的专业技术人才,可以申报副高级职称。(二)宁夏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计划人选,培养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自治区领军人才,中期、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等次且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
第三章 评审程序部分规定突出贡献和引进高层次人才按照本人申报、单位推荐、评审委员会评审、公示报备的程评审。
第四章 明确了突出贡献人才和引进高层次人才评聘考核,对在评审中存在弄虚作假、伪造业绩成果“一票否决”。
四、主要特点
此次修订的主要变化:一是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参评进行调整。过去引进全日制博士入职即可申报,调整为试用期或培养期结束后考核合格,更加突出了评以适用的目标。在全职引进“双一流”高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工作满一年可直接参评中级职称的基础上,增加了宁南九县区全职引进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也可享受优惠政策,支持宁南九县区人才引进。二是增加博士后人员参评条件。对在我区博士后科研流动(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一年以上,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条件的博士后科研人员,可申报副高级职称。出站考核合格,学术、业绩水平达到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继续留在我区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可以申报正高级职称,引导博士出站后留在我区工作,壮大科技创新人才队伍力量。三是推进人才工程与职称评审有效衔接。对入选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培养计划和入选自治区青年托举人才培养计划期满评估考核为优秀等次,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副高职称评审条件的,可直接申报副高级。对入选宁夏杰出科技人才培养计划,培养期满考核为优秀等次的自治区领军人才,中期、期满考核均为优秀等次且业绩水平具备相应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条件的自治区青年拔尖人才,可申报正高级职称评审。一方面对入选人才培养计划工作业绩突出的开辟职称评审“绿色通道”,加大激励和培养力度,激发创新创业活力,另一方面通过职称政策引导,加强人才队伍梯次建设,强化人才工程考核评估结果运用,形成更加科学的人才培养工作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