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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中科技术语规范使用与高质量传播的对策研究
新闻来源:宁夏科普作家协会     作者:迟凤玲、吴根等     发表时间:2023-03-13     阅读次数:    


摘要

新媒体的快速发展为科技传播提供了新的方式,也对科技术语的规范使用和高质量传播提出了新的要求。文章分析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传播的现状和问题,提出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构建和使用原则,并对发挥监管主体功能和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制提出管理建议,旨在促进科技术语的规范使用,提升科技传播效能。

关键词:科技术语;规范使用;新媒体;传播;对策建议

引言

随着科技传播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科技发展的进程和成效日益受到政府和公众关注。新媒体技术的快速发展为科技传播提供了新的方式,为提升我国科技事业的影响力提供了强有力的手段。科技传播内容与途径的多样、国民科学素质的提高为新媒体中科技术语的规范使用提出了新要求,要避免概念和表述的不当使用,客观、准确、鲜活地反映科技活动和科技成效。新媒体中科技术语规范使用与高质量传播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增强国家自主创新能力和文化软实力、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对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构建与使用原则进行了研究分析,对发挥监管主体功能和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制提出了相关政策建议,希望能为提升我国科技传播的规范性和效能提供参考。

1 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构建与使用原则

科技传播须符合时代主题,承担社会责任。随着科技的发展,科技传播的社会功能、研究领域都在不断拓展,传播主体也在不断扩大和完善,组织机构乃至个人逐渐成为新闻传播的主体。科技术语用于表述事务的本质和客观规律,其承载的信息应当非常精确,否则会在信息传递中形成歧义,甚至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科技术语的规范化构建与使用对于科技信息传播和知识传播具有重要意义,要充分利用好新媒体优势,坚持用撰写规范、表述准确、表达清晰的科技术语开展科技传播,扩大科技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提升科技传播效能。

1.1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构建原则

1.1.1构建多元主体协调并进的科技术语传播基础框架

传播主体从单一转变为多元已经成为新媒体时代下新闻传播的一大特点,相应地,科学传播活动也从单向传播逐步发展成政府、新闻媒体、科技工作者和公众之间的传播交流。政府是科学传播体系的组织领导者、科学传播活动相关法律的制定者,须强化组织领导、政策支持、投入保障,激发多元主体活力、提高公众参与的能力,形成多元主体协调并进的科技术语传播新局面。一是做好各类主体之间的统筹工作,释放高校、科研院所、科学共同体、社会团体和公众的传播活力;二是完善科技术语传播工作的相应规章制度、法律法规,保障、规范科技术语事业的发展,加强对科技术语内容的把关机制;三是要建立支持科技术语传播活动的长效机制,包括科技传播基础设施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专项经费支持等。

1.1.2构建完善的科技术语分类体系

科技术语是科学概念的语言符号,是科技信息交流的工具。科技术语大体可分为:(1)规范使用类,包括已经编纂入词典、创建专有词条、且具有长期稳定性的科技术语,其规范性要求最为严格,原则上各类传播主体均不能误用、错用;(2)规范指引类, 一般为概念比较模糊或正在形成与发展中的名词,尚不具备稳定性,其规范性要求可以适当宽松,但政府等官方传播主体以及主流新闻媒体应严格遵守,而对于自媒体的内容生产而言,可暂不做强制要求;(3)新的政策类语言,政府等官方传播主体以及主流新闻媒体应加强对中央政策文件中新出现的科技术语的宣传和普及。

1.1.3构建强大的科技术语数据库和使用审查机制

科技术语的规范化、标准化程度,从侧面体现了国家科技发展与国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水平,在科技信息交流、科技成果推广、科技文献出版等方面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应依托云计算、云存储等新兴技术建立即时、泛在、精准的科技术语数据库,建立分层、分类和分群体的科学传播数据库。一是保证用户在任何地点、任何时间、任何环境下都能快速、便利地调用科技术语;二是促进科技术语的实时收录和更新修订,有利于科学的发展和传播;三是各新媒体平台利用科技术语数据库和相应评估算法对有关科技内容进行审查,保证科技内容高质量传播。

1.2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使用原则

新媒体具有数字化、交互性和即时性的特点,拓展了科学信息的传播方式、提高了传播效能,现已成为科学传播的重要途径。与此同时,新媒体内容生产主体多元,娱乐化和个性化程度较高,尤其涉及广大群众利益、与重大公共事件相关的科技术语一旦使用不当,将迅速引发范围广泛的负面社会效应。可以说,新媒体技术对科技传播的影响是一把双刃剑。为减少新媒体对科技传播的不利影响,确保科技信息传播的科学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实现高效高质量的科技传播,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1.2.1坚持概念准确。

科技术语一旦生成,则具有确定的表述,原则上不应再随意变动,更不能反复更改术语词汇。在新媒体传播中,科技术语的表述既不能随意使用简称,更不能为了迎合网络流行语而改动专有术语,要做到规范化、标准化、准确化。同时政府有关部门还应对政策文件中经常使用的科技术语的定义表述进行统一规范,出台相应文件以供媒体生产者参考使用。对于新兴提出、概念界定模糊、存有争议的术语应尽量避免使用,必须使用存在争议的科技术语时,也应依照学界与业界的主流观点,并咨询行业专家界定含义与使用。

1.2.2兼顾科学性与通俗性。

科学传播是面向全社会的传播活动,因而科技术语的表述不仅要做到准确、规范,最终仍要以公众能够有效理解为传播的落脚点。中央政策文件在制定时,如遇相对冷门、生僻的科技术语,应首先考虑是否还具有其他备选可能,必须使用小众性术语时,应附带注释或在正文中解释说明其内涵、明确其定义,以便于公众理解,兼顾术语使用的科学性与通俗性。

1.2.3注重公众反馈。

新媒体传播主体与公众之间是双向互动的关系,应建立传播主体与公众的双向互动和反馈机制,让公众参与到科学传播的社会效应评估中来;同时新媒体平台应及时对公众的反馈进行整理和分析,为下一步科技术语的规范使用提供借鉴和参考,形成良性互动、相互促进的局面。有利于提高公众的参与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加快提升公众共同治理能力。

2 发挥监管主体功能的相关政策建议

目前,新媒体的把关审核工作以政治与意识形态安全为主,内容版权与真实性方面的监管正在逐步加强,然而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规范使用尚未引起高度重视,规范性审查把关相对薄弱。政府部门应健全新媒体的相关法制建设,将新媒体使用科技术语的规范标准纳入法律法规之中,明确新媒体传播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发挥各监管主体的功能,对网络媒体的不当经营与错误使用行为做出处罚与预警,从而保障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规范使用与高质量传播。

2.1源头监管:严把政府部门的科技术语使用

政府部门的文件具有参考性、指令性、引领性作用,一旦源头有误,后续传播往往一错再错。科技术语的误用通常来源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对科技术语的不规范使用,一方面行政管理干部队伍对科技术语的认知不足,另一方面存在为了标新立异而使用不规范术语的情况。科技术语的使用监管应从源头做起,加强政府机关人员对科技术语的学习,严格审核政府文件、报告以及新媒体平台中发布、转发的各类内容中科技术语的使用情况,以强化源头监管促进科技术语的高质量传播。

2.2媒体监管:加强新闻媒体、科技期刊编辑工作的准确性

新闻媒体与科技期刊作为科学传播的专业化阵地,是新媒体传播中其他发布主体转载与参考的来源,科技术语的使用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目前科技类新闻与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中仍存在使用废弃术语、概念混淆、字形误用、使用有争议的术语等问题,易引发网络多级传播中的连环性错误并扩大误用范围。现阶段我国行政部门对新闻媒体及其网络媒体的监管主要停留在政治意识形态、内容版权两个主要方面,对内容准确性、语言文字规范性的监管力度不足,把控程度不够。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新闻媒体、科技期刊编辑工作中语言文字准确性的要求与管理,建立专业性较强的把关团队、专家型审稿机制,以保障重要科技类内容的严谨性和精准性。

2.3教育培训:加强科技类编辑人员的科学术语规范使用教育

现阶段我国对科技类编辑人员的教育培训重视程度不高,教育培训的体系、模式、内容、师资、评价等方面均有待完善与提升。加强科技类编辑人员有关科学术语规范使用的教育培训具有极强实践意义,增强媒体工作人员对科技术语的认知,进而提高在实践工作中对科技术语的准确使用效果。有关管理部门与新媒体平台应开展常态化、高质量且形式丰富的科技术语培训,创新培训模式、优化课程设置、分层分类培训,制定相应的考核评价机制,坚决杜绝形式主义的在岗培训。

2.4人机协作:加强新媒体平台的科技术语使用审查

新媒体平台要规范科技信息的使用和传播,充分利用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加大对网络媒体中关于科技信息的审查力度,确保符合一定的规范标准后方可批准发布。对标题党、低俗谣言类、过度娱乐化的科普文章、科普类自媒体视频等进行大力整改;对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建设和公共利益的有关信息,应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3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制

网络平台无疑是当前科技成果传播的主要载体,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制,是新媒体中科技术语规范使用和高质量传播的必不可少的环节。要通过网络平台内部治理结构优化,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将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压实压细。

3.1落实网络媒体平台的主体责任制及保障措施

网络媒体平台,即具有媒体功能的内容服务平台(ICP),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服务提供者(包括新闻播发和转载、即时通讯、博客、论坛社区、评论跟帖等)、视听服务提供者(网络视听、直播、IPTV、互联网电视)、网络出版服务提供者(网络文学)等。此类网络平台是传播内容管理的第一责任人,是监管部门落实传播政策的调节主体,必须履行其作为媒体的义务,承担其从事科学传播活动的责任。

3.1.1建立科技信息总编辑制度。

从事科技信息传播服务的网络平台要建立总编辑负责制,总编辑要对科技信息内容的生产和传播负总责,完善总编辑及核心内容管理人员任职、管理、考核与退出机制;提升信息内容安全技术保障能力,建设相应地发稿审核系统;发布信息应当导向正确、事实准确、来源规范、合法合规。

3.1.2健全内容审查和舆论监管制度。

在科技信息传播活动中,网络平台应在用户注册时设立一定的注册门槛和标签设置,对从事科技信息传播的内容生产者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教育,强化对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科技传播用户的内容审查。对科技信息提供评论服务时,应建立先审后发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置不当言论、甚至违法信息,并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健全包括实名制、举报、约谈、黑名单制度,及时做好科技信息传播活动的追责处理。

3.2落实编辑人员的个体责任及保障措施

科技编辑担负着科学传播的重要职责,编辑人员应成为特定行业、领域的专家。编辑工作不仅仅是原模原样的复制转发,还应注重具有内容导向性的二次创作。编辑出版工作应将 文责自负文责连带相结合,强化编辑人员的主体责任意识,确立严谨审查、文责自负的工作担当,形成一定责任压力。一旦出现文稿问题,责任编辑与作者应担负同等责任,对于编辑工作失误、渎职的处理不仅要体现在工资、绩效等经济层面,还要反映在职业名誉等精神层面。

3.2.1加强科技编辑专业知识培训,提升履职尽责能力。

科技编辑专业素养不足,撰写报道时就容易产生偏颇。在将科学家的专业术语转换为大众可以理解与接受的通俗语言时,科技编辑应避免对科学信息的误解与扭曲。科技编辑应建立常态化的培训机制,完善自身的科技知识储备,学习科学技术史、科学哲学、科学社会学和传播学知识,提高专业水准、科学素养和理性思维能力,不只局限于对新闻业务层面的培训。此外,科技编辑应严格遵循科学事实、审慎报道科学事件、加强沟通协作,避免功利价值取向,正确履行科学传播者的职责。

3.2.2加强职业编辑人才队伍建设。

在各类出版社和新闻媒体中,文字编辑的工作相对枯燥、乏味,且上升空间较小、发展前景模糊、收入回报不高。长此以往,编辑人员对自我工作的要求将逐渐降低,对专业技能的提升意愿及主动性将不断衰减,不利于学习与提高对科技术语的认识及使用。面对当下我国职业编辑人员的从业现状,应进一步改革编辑人员的职称评定、晋升考核、发展通道,提升编辑从业人员的职业获得感、满足感与荣誉感,转换角色认知与角色定位,树立精益求精、上进发展的职业理念,从而为强化编辑人员在语言文字应用工作中的主体责任提供保障。

4 总结

充分利用好新媒体优势,扩大科技传播范围和影响力,提升科技传播效能。通过进一步完善科技术语的基础框架、使用审查机制、健全新媒体科技术语的规范标准,明确新媒体传播活动中各方主体的责任与义务,发挥各监管主体的功能,落实网络平台的主体责任制,保障科技术语在新媒体中的规范使用和高质量传播,对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科技事业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参考文献略)(文章选摘自《传播与版权》2022年第04期作者系迟凤玲,战略院综合管理与监督办公室副主任、副编审。吴根(通讯作者),科技部高技术研究发展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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